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
原文前 3 页摘录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公告编号:2026-033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亿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
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6个月内将已回购股份使用完毕,尚未使
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2.78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
购股份决议前 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相关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问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个月、未来 6个月暂
无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提出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从而导
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本次股份回购期间,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导致本次回购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
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
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
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
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5、如遇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
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7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6/8/21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6/8/19,由董事会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2亿元~4亿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12.78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1,564.95万股~3,129.89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
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4.954%~9.908%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为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增强市场投资信心,并同步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
分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实现股东、公司与员工利益的紧密结合,公司综合考量
当前经营状况与财务实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
分公司股份,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
以实施。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即回购方案
实施完毕:
(1)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
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新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对上述公司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作
本内容由系统直接从公司公告 PDF 提取,并非 AI 生成摘要;版式复杂或扫描文件可能存在文字识别误差。
打开 ReportGem 公告阅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