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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盘江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盘江股份证券代码: 600395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5884原始类型码: 01010901||010113||011999||012903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盘江股份”)的委托,指派吴启刚律师、何海礼律

师(执业证号分别为:15201201010850931、15201201010621704,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年8月 20日召开的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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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

件资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签署该等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

署权利并且意思表示真实。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

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数据、结论、意见等内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其

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士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7月 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

定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一《关于为贵州盘江恒普煤业有限

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已于 2026年7月 10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6年

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二《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已于 2026年7月 31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6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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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并均已按规定公开披露。

2.2026年8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6-042,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8月 20日(星期四)14:30 在贵州省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盘江

股份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纪绍思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8 月 2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8月 20

日的 9:15-15:00。

4.经核查,自《会议通知》公告之日(2026 年 8月 1日)至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之日(2026 年 8月 20日)间隔 19日,符合《公司法》关于临时股

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8月 13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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