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龙元建设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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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ST 龙元 编号:临 2026-055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6年8月13日,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浙江
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浙 02破申13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公
司债权人上海振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宁波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
重整。公司已于 2026年8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5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
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或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
院受理,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规定,公司对是否涉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强
制退市行为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否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
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
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
形。
二、是否存在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
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导致公司股票
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
陷导致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
解决方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五、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及解决方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尚未履行的承诺
事项及解决方案
是 如未能 如未
否 及时履 能及
承 承 有 承 是否 行应说 时履
承诺 诺 诺 承诺内容 承诺 履 诺 及时 明未完 行应
背景 类 方 时间 行 期 严格 成履行 说明
型 期 限 履行 的具体 下一
限 原因 步计
划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完成后、
本公司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 本
杭 本公司就解决和避免与上市公司之 公
州 间的同业竞争情形作出如下承诺: 司
收购 市 1、基于资质准入以及项目招投标 持
报告 解 交 要求,对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 有
书或 决 通 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具备相同业务 2023 上
权益 同 投 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年6 市 不适
变动 业 资 及 PPP投资项目,如本公司或本公 月 是 公 是 不适用 用
报告 竞 集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上述相关业 25 司
书中 争 团 务机会,本公司将书面通知上市公 日 控
所作 有 司。若上市公司决定参与该业务, 制
承诺 限 可选择单独参与或者与本公司或本 权
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联合参与该业 期
司 务;若上市公司决定不接受或放弃 间
该等业务机会的,本公司或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决定是否参与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是 如未能 如未
否 及时履 能及
承 承 有 承 是否 行应说 时履
承诺 诺 诺 承诺内容 承诺 履 诺 及时 明未完 行应
背景 类 方 时间 行 期 严格 成履行 说明
型 期 限 履行 的具体 下一
限 原因 步计
划
相关业务。2、本着有利于上市公
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原则,本公司承诺将在
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三年内,在
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
的前提下,与上市公司达成合意并
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将本公司持
有的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控制权转让给上市公司,稳妥推进
与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整合。3、
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形及承诺事项,
以及本公司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前
已经发生的业务外,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会从事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
争关系的业务(未来因政府部门划
转资产或指定业务至本公司或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名下等不可抗力
因素导致的除外,该等情况下本公
司将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根据法
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解决
方案)。4、若因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或证券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
构成实质同业竞争关系的,本公司
将在与上市公司达成合意并履行相
关合法程序后,采取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注入、
托管、资产转让、停止相关业务、
调整产品结构、设立合资公司等合
法方式)加以解决。5、上述承诺
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
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
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实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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