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原文前 3 页摘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层、15层
Tel.:862085277000/01Fax:8620852770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
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8月 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年8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
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026年8月20日(星期四)14:30,本次股东会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
村街道黄埔大道 660号汇金国际金融中心 10楼蜂助手 6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罗洪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8月 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8月 20日9:15-9:25、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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