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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大为股份证券代码: 002213市场: 深市主板公告类型: 融资与募集资金公告编号: 1225485720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2315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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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7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10 号)核准,公司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55,273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3.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6,508,227.4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

税人民币 4,577,568.85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1,930,658.55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

于2026年7月 31日出具了《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2,855,273.00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德皓验字[2026]0000004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中小投

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为创芯”)、上海大为捷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捷敏”)会同保荐机构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罗湖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签约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深圳市大为创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嵌入式存储器研发和产

芯微电子科技 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762781344540 业化项目

有限公司

上海大为捷敏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嵌入式存储器研发和产

技术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9080078801400003598业化项目

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1)公司与大为创芯、中国银行罗湖支行、招商证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

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 “专户” ),账号 为

762781344540,截2026年8月14日,专户余额为59,000,000.00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嵌入式存储器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炎、贾方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甲

方及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

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

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

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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