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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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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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潞
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运作(2026年 4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涉及的数字或数据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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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
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
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年7月 3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并审议同意召开公司本次股
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8月 4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5,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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