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
原文前 3 页摘录
证券代码:301359 证券简称:东南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7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的种类: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4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800万元(含)。
3、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4、回购股份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23.21元/股(含)。
5、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6、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资金总额的上下限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
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03,188股至1,206,37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至1%。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
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7、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8、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
9、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回购期间的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在未来有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
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
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
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
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份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将
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
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21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
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
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3.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
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
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拟回购股份数量(股) 拟回购资金总额(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
用途 的比例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股权激励或员 1,206,376 603,188 2,800.00 1,400.00 0.50%-1.00%
工持股计划
其他说明:拟回购股份数量为按照拟使用的回购资金总额上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的数据,
具体数量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回购方
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
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
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
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
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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