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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太龙药业证券代码: 600222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5136原始类型码: 01010901||010113||011999||012903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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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⒛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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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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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郑州市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5、12层o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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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见字【⒛26】钔7号

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冗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⒆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的资格,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材料。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己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白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第1号指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5F、12F 电话(TcD:O371甾953550

传真(Fax):037165%35∞ 网址(Web血e)∶http∶i\郯w山ainwilllaw∞m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⒛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

⒛26年8月4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⒛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⒛26年8月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发布了《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⒛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⒛26-∞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就本次

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即股东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

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等)、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相关内容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上述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己超过15日。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⒛26年8月⒛日14时30分在郑州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金梭路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陈四良先

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u6年8月20日至⒛“

年8月⒛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⒐159∶25,9∶30-1⒈30,13∶OO-15∶OO;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⒐15-15∶OO。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5F、12F 电话(Tcl):∞71C~sqs3550

传真(Fax):O37吣%35⒓ 网址(Web sitc)∶http∶.、热wcll碰nwinlaw∞m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zO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第1号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会议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名册、股东证券账户、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0,OO1,5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⒍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

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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