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信服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原文前 3 页摘录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深信服 指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深信服科技股份有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限公司 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
的股权激励
《考核办法》 指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和业务人员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向符合本次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
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
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深信服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深信服《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深信服如下保证:深信服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
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 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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