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晨丰科技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原文前 3 页摘录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83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 本次担保
被担保人名称 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 期预计额 是否有反
本次担保金额) 度内 担保
辽宁北网新能电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8,000万元 9,000万元 是 否
称“辽宁北网”)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201,600
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万元)
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00.50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余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辽宁北网基于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向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五爱支行”)申请 20,000
万元(敞口额度 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签订《综合授信协议》(以下
简称“主合同”)。基于上述融资事项,为支持下属公司业务发展,深耕公司新
能源发展战略,公司与光大银行五爱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北网
提供额度为 8,0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4月 27日
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31)。
2026年5月 18日,公司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5月19日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辽宁北网新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其他:控股孙公司
司持股情况
辽宁沈抚北方电网技术有限公司持股 94.2752%,其他股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东持股 5.7248%。辽宁沈抚北方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500MADMFDW95Y
成立时间 2024年6月5日
注册地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 286号华润大厦第 19层
02+03+05+08单元
注册资本 4,000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
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
务;储能技术服务;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对外承
包工程;金属工具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项目 2025年12月 31日2026年6月30日/2026
/2025年度(经审计)年 1-6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0,019.08 14,562.48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6,154.58 9,886.18
资产净额 3,864.50 4,676.30
营业收入 6,562.14 13,130.59
净利润 187.09 516.2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沈光银五爱高保字 2026-010号)
2.保证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3.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乙方)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
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
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
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
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一)主
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三)授信人与受
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四)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
产或者解散;(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
信人签署的编号为[沈光银五爱授字 2025-023号]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
部未结清业务。
6.保证范围: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
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
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款项。
7.保证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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