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原文前 3 页摘录
证券代码:603102 证券简称:百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7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8/26 - 2026/8/27 2026/8/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6月 2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存放于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7.5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不送红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4,000,000股,其中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
1,726,100股,因此本次拟发放现金红利的股本基数为 62,273,9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
现金红利 46,705,425.00元(含税)。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公司在《2025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
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
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
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为 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
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2,273,900×0.75)
÷64,000,000≈0.73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73)÷(1+0)=(前收盘价格-0.73)元/
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8/26 - 2026/8/27 2026/8/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75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
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675元。
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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