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原文前 3 页摘录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
注销部分 A股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及其经办律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外服控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
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公司、外 指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服控股
本激励计划 指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只有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
才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8
月修订)》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 A 股
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3SH(法)字第0113-10号
致: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就外服控股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 A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
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本次价格调整”)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要求,本着审慎
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的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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