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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台华新材证券代码: 603055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4391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3||011711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56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 本次担保是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本 预计额度内 否有反担保

次担保金额)

嘉兴市华昌纺织 5,000.00万元 1,000.00万元 是 否

有限公司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529,890.00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98.64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市

华昌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纺织”)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5,000.00万元,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

了相关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

司上述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6年4月9日、2026年 5月 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和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26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亿元(含等值外币),其中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总额不超过 670,000万元,控股子公

司为公司担保总额不超过 30,000万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批准之日起至 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4

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会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

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嘉兴市华昌纺织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

法定代表人 沈卫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115928966208

成立时间 2012-04-09

注册地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工业功能区元丰大道 9号

注册资本 8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化纤织品、混纺织品的生产、加工;化学纤维、针纺织

经营范围 品、纺织原料(不含棉花、鲜茧)的销售;从事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制、禁止经营的及危险化学品除外)。

2026年3月 31日 2025年12月31日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项目 /2026年1-3月 /2025年度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3,258.47 18,117.63

负债总额 11,078.28 6,322.35

资产净额 12,180.18 11,795.28

营业收入 3,862.47 19,466.39

净利润 376.03 31.41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华昌纺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嘉兴市华昌纺织有限公司

(二)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四)最高债权额: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和相

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费

用。具体业务币种与前述币种不一致的,保证人同意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确定

的汇率价格折算。

(五)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

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七)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

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

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

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保理融资(包括

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

两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

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内容由系统直接从公司公告 PDF 提取,并非 AI 生成摘要;版式复杂或扫描文件可能存在文字识别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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