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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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时晓旸、衣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6年8月19
日下午 15点在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鸣路 103号13号楼会议室举行
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瑞康医药股份集
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 2026年8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
议;
3、贵公司于 2026年8月 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
发布的《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
4、贵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相关文件。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
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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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系根据贵公司于 2026年8月 3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并于 2026年8月
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本次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
日、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及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本次股东会通知》所载时间、地
点于 2026年8月19日下午 15点在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鸣路 103号
13号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韩旭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的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8月12日。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提交的持股凭证、个人股东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5,491,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74%;参加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 40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72,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23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40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72,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5%。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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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 9名;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名;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聘任律师 2名。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和《本次股东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
会的议案,即: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韩旭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选举李喆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选举杨博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选举张寿凯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5选举吴丽艳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孙心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选举吕开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选举武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 1、2,将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
项表决,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上述议案属于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
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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