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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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
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惠州亿纬锂能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未公开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密,
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风险。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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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
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即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
方式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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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
道进行直播。
第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可以参加。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
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
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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