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原文前 3 页摘录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层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邮编:410000
致: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
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宇
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
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7月 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7月31日在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8月19日 15:00在湖南省益阳市长春经济开
发区资阳大道北侧 01号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杨宇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8
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8月 1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60,038,359股,占本次股东
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2.6359%(已扣除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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