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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华海清科证券代码: 688120市场: 科创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3323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23||011905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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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公告编号: 2026-062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8月19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 11号2号楼 2102会

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43

普通股股东人数 54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267,891,10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267,891,10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4.083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4.0837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496,281,43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股份数为 954,151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同庆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陈圳寅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262,619,87698.05785,194,5961.93967,139 0.0027

2、议案名称: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262,661,61598.07335,152,8571.92407,139 0.0027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262,662,21598.07365,151,9991.92377,397 0.0028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1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123,374,63495.95445,194,5964.04017,1390.0056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123,416,37395.98685,152,8574.00767,1390.0056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3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123,416,97395.98735,151,9994.00707,3970.0058

事宜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作为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对本次会议议案 1-3回避表决;

3、本次会议议案 1-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美璇 梁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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