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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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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
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子企业向
包括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
资、开具保函和融资租赁等形式。
公司发行证券等向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全体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子公司的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子公司为本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公司自身的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应按
照本制度进行申请及审批。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先按照该子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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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履行其自身审批程序,再提交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根据经营与投资计划对
资金的整体需求,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财务状况与资源情况,拟定融资需求、融
资计划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至十一条所规定的权限上报相
应决策机构审议。
第八条 单笔融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融资事项,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单笔融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含10%)但低于50%的融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单笔融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含50%)以上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
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向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可通过年度授信总额度的方式
进行,该额度经相应的公司决策机构审议后,其具体实施由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并向金融机构报送融资所需资料(含
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及开发项目的基础资料、项目相关证照、对外宣传资料及
相关合同等),办理融资合同的签订、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并根据公司的资金
及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提款时间与金额,确保在计划的时间内实现融资款的发放。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人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进入破产程序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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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具有偿债能力,不存在逾期未偿还的债务或重大财务承诺;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为该被担保人提供过担保,
该等历史担保中,是否曾发生被担保人逾期还款、担保代偿或债权人主张担保责
任等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不存在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不存在其他影响被担保人还款能力的法律风险;
(九)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资金管理部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
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按本制度第十八
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向公司有权机构报送担保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
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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