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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沃森生物证券代码: 300142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3088原始类型码: 01010901||010112||010115||011999||012903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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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45层邮编:200031

电话:(86-21)54049930传真:(86-21)54049931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上公开发布了《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届次、召集

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

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8月19日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新

路39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李云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8月 19日9:15至9:25,9:30

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8月 19日9:15至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872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216,689,4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8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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