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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科泰电源证券代码: 300153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3082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0901||010112||010115||012325||012903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SuheCentre,99NorthShanxiRoad,Jing'anDistrict,Shanghai,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433320

二〇二六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科泰电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科泰电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

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

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

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

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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