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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年8月)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弘讯科技证券代码: 603015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2767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3||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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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

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

分管公司证券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

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

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

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

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

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

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上交所问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

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

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

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

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2.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4.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

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

决议:

1.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

3.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4.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5.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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