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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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8 证券简称:顺络电子 公告编号:2026-072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该等担保全部系为公司之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敬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已分别于 2026年2月25日、2026年2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增强对公司之控股公司的支持,公司
拟为控股公司东莞信柏结构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柏陶瓷”)、东莞顺
络功率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络功率”)、东莞华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莞华络”)分别向银行申请人民币 4亿元(含)、人民币 4亿元(含)、人民
币8亿元(含)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此议案已于 2026年3月 20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金融机
构及担保方式并办理签订相关合同等具体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宜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年2月 28日、2026年3月21日刊登于证券
本次担保使用额度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资产负债率 股东会审批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 本次担保后
额度 担保余额 保额度 担保余额
公司 信柏陶瓷 70%以下 40,000 14,050 5,000 19,050
公司 顺络功率 70%以下 40,000 10,000 5,000 15,000
公司 东莞华络 70%以下 80,000 38,000 5,000 43,000
二、进展情况介绍
(一)2026 年 8月 18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ZB7903202600000010),为公司之控股公司信柏陶瓷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
的主合同(自 2026年4月 23日至 2027年4月 20日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
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 BC2026042100001386)项下所形成
的所有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最高债权本金:5,000 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担保范围: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
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二)2026 年 8月 18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7903202600000011),为公司之控股公司顺络功率与浦
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主合同(自 2026年4月 23日至 2027年4月 20日期间办
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签署的融资额度协 议
BC2026042100001388)项下所形成的所有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最高债权本金:5,000 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担保范围: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
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三)2026年8月 18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东莞分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
公司之控股公司东莞华络与建设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在 2026年7月13
日至2031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
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所
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最高债务本金:5,000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
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
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
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
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
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
费、律师费等)。
三、累计对外担保额及逾期担保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 132亿元(含),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 194.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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