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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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
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
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
贵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定于 2026年8月 19日(星
期三)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会议审议事项,贵司于 2026年
8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6
年8月 19日 14:50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16号7楼第一会议室
召开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8月1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8月 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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