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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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21 证券简称:*ST卓然 公告编号:2026-065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货款本金合计人民币 65,367,975.97元,暂计至2026
年7月 16日逾期付款利息合计 2,239,710.08元,同时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
全费、保全担保保函费由被告承担,本息及相关费用总金额存在进一步增加的可
能。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结果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最终影响需以
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然股份”)
及下属子公司江苏博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颂能源”)、卓然(靖
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靖江”)、卓然(浙江)集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卓然集成”)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
起诉状》等司法文书。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一)、舟山鲁阳节
能材料有限公司(原告二)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公司及上述三家子公司一并作为
被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正式立案,案号为(2026)沪
0112民初35054号。
本次纠纷源于原告与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保温、衬里材料等采购业务,双方
签署多份采购协议,由原告方向本公司及子公司供应保温、衬里类货物。因公司
方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能兑付、部分货款逾期未付,原告据此提起本次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方
原告一: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1810H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沂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邓涛
原告二:舟山鲁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原告一全资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MA2DN8P68N
注册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徐福大道988号473室(岱西片区)
法定代表人:鹿成
(二)被告方
被告一: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614843Q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4楼D座
法定代表人:张锦红
被告二:江苏博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56639954B
注册地址:江苏省靖江市城西大道5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告三: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9925253U
注册地址:江苏省靖江市城西大道509号
法定代表人:张锦华
被告四:卓然(浙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55%控股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MA2DM2D94H
注册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西镇长欣西路999号办公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马利峰
(二)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分别承担对应付款义务,主要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公司向原告一支付货款本金367,302.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本
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加计50%标准,自各笔货款逾期
之日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暂计至2026年7月16日利息34,723.64元)。
2.判令博颂能源向原告一支付货款本金7,905,089.60元及对应逾期利息(暂
计至2026年7月16日利息684,602.83元);向原告二支付货款本金13,247,037.00
元及对应逾期利息(暂计至2026年7月16日利息148,101.59元)。
3.判令卓然靖江向原告一支付货款本金28,105,395.46元及对应逾期利息
(暂计至2026年7月16日利息182,243.30元)。
4.判令卓然集成向原告二支付货款本金15,743,151.74元及对应逾期利息
(暂计至2026年7月16日利息1,190,038.72元)。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函费由四被告承担。
原告诉请货款本金合计65,367,975.97元;暂计至2026年7月16日全部逾期利
息合计2,239,710.08元,后续利息将持续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
(三) 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原告一、原告二与公司及三家子公司先后签署多份保温材料、衬
里材料等采购合同,原告依约向各被告交付货物。业务合作期间,由双方总部销
售、采购人员统一对接对账结算。
2026年5月,被告二、被告三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发生到期不能兑付。
2026年5月18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会议纪要》,对各方债权金额、商票兑付、
还款安排、违约后果、案件管辖作出约定,《会议纪要》约定若被告方出现逾期
付款即视为根本违约,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利息、维权费用直接起诉,管辖法
院约定为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原告主张各被告已经通过询证函对
债权本金盖章确认。
因公司及子公司未按照《会议纪要》及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
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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