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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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3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
达新材”)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319,986万元,占最近一期(2025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3.8376%;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96,113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9.7688%。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1月15
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
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融资公司等
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1,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子公司南平天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实业”)、
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兴达”)、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科技”)、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连齐化”)以及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微”)向银行申
请了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目前担保 本次担保前担 本次担保金 剩余可用担保 是否关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持股比例 融资类别
总额(万元) 保余额(万元) 额(万元) 额度(万元) 联担保
康达新材 天宇实业 100%银行授信融资 4,490 1,490 1,000 2,000否
康达新材 力源兴达 100%银行授信融资 14,500 6,100 1,000 7,400否
康达新材 新材料科技 100%银行授信融资 30,000 0 2,000 28,000否
康达新材 大连齐化 90% 银行授信融资 72,350 26,850 22,000 23,500否
康达新材 中科华微 51% 银行授信融资 10,000 6,000 1,000 3,000否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南平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
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
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
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三)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
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
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
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
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
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
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或单一并或分别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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