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于实施“春23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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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6-058
债券代码:113667 债券简称:春23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春 23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26 年 8月28日
赎回价格:100.686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2026 年 8月 31日
最后交易日:2026 年 8月25日
截至 2026年8月 19日收市后,距离 8月25日(“春 23转债”最后交易日)
仅剩 4个交易日,8 月25日为“春 23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最后转股日:2026 年 8月28日
截至 2026年8月 19日收市后,距离 8月28日(“春 23转债”最后转股日)
仅剩 7个交易日,8 月28日为“春 23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春 23转债”将自 2026年8月31日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摘牌。
投资者所持“春 23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 9.95
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 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
利息(即 100.686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
损失。
特提醒“春 23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自
2026年7月20日至 2026年8月 7日期间,已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
“春 23转债”当期转股价格 9.95元/股的 130%(即12.935元/股),根据《苏
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已触发“春 23转债”的有条件
赎回条款。
公司于 2026年8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前赎回“春 23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发展规划,
为减少公司财务费用和资金成本,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优化公司整体资
产结构,经审慎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春 23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按
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即 2026年8月28日)登记在
册的“春 23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
项向全体“春 23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春 23转债”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 2026年7月20日至 2026年8月 7日期间,已有 15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不低于“春 23转债”当期转股价格 9.95元/股的130%(即12.935元/
股),即发生连续 30个交易日内累计有 1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当期转
股价格的 130%的情形,已触发“春 23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26年8月 2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春 23转债”的全部
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 100.686
元/张。其中,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即 1.50%;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6 年 3月 17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
回日(2026年 8月31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 167天。
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100×1.50%×167/365=0.686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686=100.686元/张。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0.686元(税前),
实际发放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0.549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
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
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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