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年8月修订)
原文前 3 页摘录
证券代码:002842 证券简称:翔鹭钨业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八月修订)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
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管理办
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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