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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修订)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恒力石化证券代码: 600346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2022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3||013105||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定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

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上述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

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

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

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

会议将其解聘:

(一)未满足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或出现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四章 履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

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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