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原文前 3 页摘录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2026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信用
类债券(包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的发行及存续期内相关的信息披露行为,强
化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
2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6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履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及审批发行公司
债券的证券交易所、中国人民银行等的信息披露政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依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信息披
露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
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平台进行发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并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职责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设置与任职要求
公司设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以及相关约定和承诺,对公司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履职承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签署履职承诺,确认其符合任职条件,并承诺在任职
期间内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在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时提交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签署的履职承诺。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变更的,无需重复签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变更与空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空缺或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尽快聘任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 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的。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或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期间,公司未指定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人员的,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代
行期间原则上不超过 3个月。
公司未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者其职责代行人员的,
视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信
息披露文件并对其质量进行把关,督促公司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等。
(二)负责债券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受债券投资者问询,维护良好的债券投资
者关系,协调公司与投资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
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等。
(三)负责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做好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等。
(四)负责信息披露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决策过程
或者履职记录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履职保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积极、主动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
应当及时告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参加,并提供会议资料。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职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的,可以直接向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
公司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协助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
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债券发行的相关人士担任,应当具备相
应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明确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部门,并由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执行和协调工作,配备
必要人员和资源,保障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披露要求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联络人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等情况。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公司变更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披露临时报告,说明变更情况、主要变更内容以及变更后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前述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管责任
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披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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