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华鲁恒升公司章程(修订稿全文)
原文前 3 页摘录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2000]第 29号”文批准,并取得
了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2000]13 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以发起方
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23286858L。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2]27号”文核准,于2002年6月5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万股,
于2002年6月 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HUALU-HENGSHENGCHEMICAL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天衢西路 24号。
邮政编码:25302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4,994.301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开拓融资渠道,发展生产能力,以质
量为中心, 以效益为目的,使先进科学管理与灵活的经营方针相结合,提高企业经济效
益,确保公司股东获得合理经济收益。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
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肥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
成材料销售;再生资源销售;砖瓦制造;砖瓦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
经营;肥料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主发起人为山东华鲁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其认购的
股份数为 10537.5万股,公司的其他发起人为山东华鲁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鲁银投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化肥工业总公司、山东省石油化
工经贸集团总公司,公司设立时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32.5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4,994.301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74,994.3015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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